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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经清算即解散 员工可向股东要欠薪

编辑同志:

我们所在公司是一家股份公司。因其长期拖欠工资,我们选择了离职。可是,就在我们离职之后,该公司因经营受阻,经济效益越来越差,股东们凑到一起,一商量便一致决定解散了公司,但公司解散的过程未经过清算程序。

请问:在公司未经清算即解散的情况下,我们能否要求公司股东支付欠薪?

读者:沈丽丽等17人

沈丽丽等读者:

你们有权要求股东支付欠薪。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对外经营活动,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行为。

就公司解散的前置程序,《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分别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上述规定中的清算,实际上就是依法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包括出资、资产、债权、债务的审查等。

对于股东解散公司时不清算或虚假清算等违法行为,法律已经规定了其应当承担的后果。其中,《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何一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公司股东滥用权利,未经清算即解散公司,其目的是逃避欠薪等债务。因其行为导致包括你在内的员工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就应当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据劳动午报消息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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