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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的行为构成旷工吗?

【案情简介】

沈某是某食品有限公司员工。2021年2月12日,沈某向公司请假,并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建议休息时间为2021年2月13日至2月17日的病假证明单,但2月18日之后沈某一直未上班。2021年2月25日,公司以快递的形式向沈某送达通知,主要内容为他病假期满后未经任何批准就不来上班,也未履行请假手续,根据单位规章制度,其行为已构成旷工,要求沈某于3月1日前返回公司上班。但该通知未获得沈某任何回复。3月5日,公司再次通过快递方式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主要内容为:沈某在公司向其送达通知后仍未来上班,该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沈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随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20000元。仲裁过程中,沈某提供了医院出具的2月18日至3月1日期间的病假证明单。沈某辩称因公司未索要2021年2月18日之后的请假单,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旷工。

【案件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沈某有病假单却不履行请假手续,用人单位能否按旷工处理?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沈某作为一名劳动者应主动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即使当时无法到公司办理请假手续,也应在事后尽快向公司说明情况,并补办手续。但沈某在长达十多天的时间里都未向公司请假,在收到公司发送的两份通知后仍未向公司说明原因,即使其确实有病假单,公司在沈某未及时提交的情况下,作旷工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最终,仲裁委驳回了沈某的请求。(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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