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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动态:公司内审后开除职工 合法吗?


【资料图】

女下属与男上司谈对象,男上司为准岳父所投资的公司介绍了本公司的工程业务,未签合同、未验收、拿到全款,并且双方有金钱往来。公司经内部审计调查后认为,女职工属于违反规定参与公司经营活动,通报开除女职工。女职工不服公司处理决定,请求劳动仲裁和法院维护其权益,最终结果会如何呢?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4日,某矿业公司与许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3年5月3日,许女士从事人资企划工作。某矿业公司隶属某集团。2021年5月6日,集团监察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集团监审委)对许女士进行访谈并制作《访谈记录》。其中,许女士对有关其与张某立及其父母与张某立的资金往来问题的回答是借贷关系,并称不知道2021年1月27日《关于进一步净化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环境禁止相关人员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员工不能参与公司经营活动,也没有接受过培训、宣贯。在回答“综上所述,你任职期间明知公司规定员工亲属不能参与公司经营活动,仍然顶风违纪,让你父亲在我公司承接工程项目,不仅损害了公司利益,还在社会上造成了较为严重的不良影响,属于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你是否承认?是否愿意接受公司给予你的相应处理?”时,称“我承认。愿意接受公司给予的处理。我所说的都是事实,如存在虚假,愿意接受公司给予的任何处理”。

2021年5月12日,集团监审委做出关于某矿业公司的相关人员违规参与企业经营及收受贿赂问题的处理通报(以下简称处理通报),主要载明:2020年8月,某矿业公司供应科将“光纤改造”项目发包给某通信工程公司施工。现场施工负责人许某某为某通信工程公司股东,与许女士系父女关系。某矿业公司人资企划科科长张某立在知晓许女士父亲许某某具备承接项目施工能力后,通过与张某强的私人关系,介绍其两方认识,意图利用自己和张某强的私交关系以及张某强的职权之便,进行利益勾结,并从中获取不当利益,属于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最终经查证,在张某立及张某强的共同帮助下,某通信工程公司取得了项目承包权,并在未签订合同、未进行验收的情况下,获得了全部工程款。该通报处理决定载明:许女士违规让其亲属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决定给予开除处理并考核(指减发工资)10000元。

许女士月工资数额为月工资标准3500元加其他补贴,矿业公司未支付许女士2021年3月1日至5月12日工资。为此,许女士申请劳动仲裁。2021年7月23日,平泉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院作出裁决:矿业公司支付许女士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5月12日工资8421.94元,经济补偿3500元。矿业公司不服裁决,诉至平泉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某矿业公司不支付许女士任何费用;依法判决许女士支付某矿业公司考核费用2653.88元等。

一审:后规定不能约束前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许女士在访谈笔录中称与张某立的资金往来是借贷关系,并称不知道2021年1月27日下发的不准公司员工参与公司经营的规定,该规定亦未进行培训、宣贯,故集团监审委对许女士作出“你任职期间明知公司规定员工亲属不能参与公司经营活动,仍然顶风违纪,让你父亲在我公司承接工程项目”的结论,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支持下,证据不足。

集团监审委做出的处理通报中显示,某通信工程公司取得项目承包权,是人资企划科科长张某立,并没有说明许女士参与其中。某通信工程公司取得项目是在2020年8月份,而《通知》是在2021年1月27日下发。综上,不能认定许女士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集团监审委以许女士违规让其亲属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为由开除许女士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许女士支付双倍经济补偿。

许女士的月工资标准为3500元,工作时间为2020年5月4日至2021年5月12日,矿业公司应支付许女士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的二倍即10500元。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矿业公司拖欠许女士2021年3月1日至5月12日工资8421.94元,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付。

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823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某矿业公司支付许女士经济补偿10500元、拖欠工资8421.94元,合计18921.94元。

二审:用人单位无权对劳动者罚款

某矿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矿业公司上诉称:许女士的职责之一是负责企业制度的制定,应当知道具体制度,违反制度应当受到处罚;《访谈记录》记载,许女士承认违规并愿意承担处罚;企业暂缓发放工资,是为了抵扣其处罚;一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许女士在仲裁请求时仅要求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许女士在访谈笔录中称,与张某立的资金往来是借贷关系,并称不知道2021年1月27日下发的不准公司员工参与公司经营的规定,该规定亦未进行培训、宣贯,集团监审委作出的处理通报并没有说明许女士参与其中,故矿业公司据此作出开除许女士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矿业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许女士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矿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无权对劳动者罚款,其也没有证据证明许女士的行为给单位造成了损失,故矿业公司无权扣发其工资进行抵扣罚款。一审判决矿业公司支付许女士拖欠的工资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2021年11月25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8民终3433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河北工人报消息 河北工人报记者周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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