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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今热点:约定房产归属后反悔 离婚协议促其履行义务


(资料图)

【案情介绍】

黄女士和王先生在10年前协议离婚。当时两人共有一套房产,登记在王先生一人名下。离婚协议中约定,这套房产归他俩的儿子小王所有。因为当时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所以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如今,房屋贷款已经还清,但王先生拒绝过户。黄女士向律师咨询,小王能否到法院起诉,要求王先生完成过户?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黄女士与王先生的离婚协议虽然约定该房产归小王所有,但小王并非该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且离婚协议也并非赠与合同,因此,小王不能凭该离婚协议中的约定起诉王先生,要求其办理过户手续。

如果黄女士、王先生曾向小王口头承诺赠与房产,而小王也表示接受,那么赠与成立。可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物为房产等不动产的,办理完过户手续权利才转移,也就是说,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前,王先生有权撤销赠与。

那么,小王只能放弃这套房产了吗?不是的。本案中,黄女士显然是愿意将该房产过户给小王的。她与王先生作为该房产的共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而且,她和王先生的离婚协议已经生效,该协议虽涉及身份关系,但亦属合同。《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因此,黄女士作为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先生履行离婚协议,将房产过户给小王。

如果王先生对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小王的约定反悔,坚持拒绝过户,他的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如前所述,离婚协议有效,且离婚协议并非赠与合同,故王先生不能按《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撤销赠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王先生若反悔,想撤销财产分割协议,需举证证明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而且,《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黄女士与王先生离婚10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限,无法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另外,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时,如何应对赠与孩子财产后反悔的情况呢?《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民法典》相较原来的《合同法》新增的内容,被称为“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使得第三人突破合同相同性的限制,直接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李春静)

标签: 离婚协议 财产分割 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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