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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焦点】给发电厂披上理财外衣承诺高额回报

上海长宁检察官揭秘一起养老集资诈骗案(副题)


(资料图片)

法治日报记者 余东明 见习记者 张海燕

远赴广西参观发电厂,承诺投资回报率高达7%至24%,33名上海老人以为发现了养老理财商机,纷纷投入数百万元养老金。孰料,一段时间之后负责人杨天(化名)再也联系不上,找到发电厂老板,对方却说根本没签过项目投资合同。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对这起养老集资诈骗案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判处被告人杨天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60万元。

重重套路步步深陷

2015年初夏,上海市长宁区某小区,李奶奶前脚刚走出小区门,一个热情的年轻小伙子就迎了上来。

“老人家,我们这个项目很不错,投资回报率高达7%至24%。”他手中拿着一本宣传册,封面是巨大的发电厂图,上书“国家重点扶持项目”“新能源发电前景广阔”等字样,再往里翻,大篇幅记载着各种高新技术介绍、国家政策讲解。“这是国家新能源扶持计划,收益率高,您投资得越早,就能以越低的价格购买原始股,以后分红就越多。”小伙子滔滔不绝地介绍。

见李奶奶半信半疑,小伙子接着说公司举办了宣讲会,可以听后再决定是否投资,现场还有精美礼品赠送。说着,他从包里掏出一个包装精美的便携式小风扇,连同宣传册一起塞给李奶奶。李奶奶见状,不好再推辞,答应参加宣讲会看看情况。

宣讲会设在离小区不远的一幢商务楼二楼,现场竟还有不少李奶奶同小区的熟人,看着已经来过好几次的样子,李奶奶便对这个项目多了几分信任。随后宣讲会主持人的每一句讲话似乎都有魔力,一场宣讲会下来,李奶奶已经对这个投资项目深信不疑。

之后,在主办方组织下,李奶奶一群人结伴去了广西,实地参观了发电厂。果真如宣讲的那样,工厂又大又宽敞,各类高新设备让人目不暇接。回到上海,大家纷纷拿出养老钱,交了投资款。

第一个月就领到了3000元利息,李奶奶非常满意。一群人在公司的牵头下共同建了个投资群,一共有45名投资者,其中33名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他们总共投资了540余万元。

卷款潜逃暴露骗局

2016年2月,李奶奶等人发现当月利息迟迟未发,管理员杨天突然消失,留给投资人的联系电话也打不通。当老人们找之前拉他们加入的年轻宣传员时,对方也百般推脱,声称自己的工资还没有着落。

过了几个月,李奶奶感觉事情不对,来到公安机关报案。

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立案后发现,杨天名下共有3家公司,其中两家是为了非法集资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公司,都负有大量债务,且早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根本不具备还本付息的能力。

当到发电厂调查时,负责人声称,杨天确实数次表示收购公司的意愿,双方也曾多次会谈拟定收购方案,但每次在参观工厂后,收购计划就不了了之。这位负责人根本不知道,杨天会带着一群老年人参观工厂,甚至以发电厂作为投资项目,吸引老年人入股投资。

而此时杨天早已不知所踪,警方开始通缉抓捕行动。直至2021年,杨天终于被抓捕归案。

经过缜密的侦查和审讯,警方查明杨天在全国多地都设置了类似的投资项目公司,在当地吸收投资人钱款,承诺高息回报,同时利用其他地方收缴的投资款填补利息,不断“拆东墙补西墙”,多余的钱则被他用于支付公司经营成本、偿还欠款及个人挥霍消费。

全程网络直播庭审

“像只狡猾的狐狸。”这是案件承办检察官严佳颖审讯杨天时的感受,他承认有罪,但到具体的集资细节,却矢口否认有诈骗意图,声称自己确实是做项目投资,帮老人赚养老钱,从没想过侵吞财产。

严佳颖和助理曾雨欣仔细翻阅公安机关移交的涉案证据,多次走访被害老人,梳理出杨天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的全部脉络过程以及手段、特点。

由于案件典型,影响较大,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庭审进行全程网络直播。“被告人名下3家公司负有大量债务、发电厂项目实际从未启动、吸收资金主要用于偿还历史欠款及个人消费、无法继续兑付投资人本息后便逃离上海,这些证据都指明,被告人对吸收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判定为集资诈骗罪。”严佳颖手持起诉书,逐一念出杨天的犯罪证据和事实,驳倒了辩护人企图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降低刑罚的辩护。

当涉及诈骗数额的确定时,总集资的540余万元投资款中,除了已经兑付给45名被害人91万余元的本息可以扣除外,其余像公司员工佣金及提成、组织出资人赴广西参观等资金是不是也能抵扣?公诉人和辩护人也展开了一番激烈辩论。

“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这部分费用主要是为实施犯罪活动而支出的成本,理应计算在犯罪数额之内。”严佳颖说,被告人因非法集资而成立两家互联网金融服务公司,成立后为公司存续经营而支出的办公场所租赁等公司费用、员工佣金等费用,均不予以扣除,确定涉案金额应为450余万元,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最后一个争议焦点落在了是否构成“单位犯罪”上。严佳颖在庭审中据理力争:“被告人成立公司的目的即为非法集资,并且在公司成立后除了非法集资并无其他实际经营活动,且未曾申报纳税,根据相关规定,本案不属于单位犯罪,应当以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落下帷幕。最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标签: 非法集资 投资项目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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