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聚焦 >

走亲戚抄近道横穿高速公路,被撞身亡自己担责

据劳动午报消息,近日,职工钟晓芳咨询说,她丈夫利用下班时间走亲戚时,为抄近道翻越高速公路护栏、横穿中心隔离带。期间,一辆小轿车因避让不及将其丈夫当场撞死。

她想知道:作为受害者亲属,她能否以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未派专人巡逻,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其丈夫横穿高速公路为由,向对方索要赔偿?

法律分析

钟晓芳等无权向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索要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钟晓芳的丈夫是否有权进入高速公路这一“高度危险活动区域”,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是否许可其丈夫进入、是否“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

本案情形恰恰表明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也有类似规定。钟晓芳的丈夫作为行人,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未允许其进入,自然意味着其属于“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者。

另一方面,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已经对公路设置护栏和隔离带等,表明其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履行相应的阻止和警示义务。除行为人故意违反外,这些措施足以保障行人安全。本案中,导致钟晓芳丈夫死亡的直接和根本的原因,是其放任自流、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颜东岳 法官)

标签: 高速公路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