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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常请病假 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介绍】

2020年8月10日,我入职某汽车销售公司,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5000元,并填写了《入职申请登记表》。入职8天后,我因背痛请假前往医院检查。后于2020年8月20日请假前往医院进行心脏检查,8月31日请假去中医院门诊治疗,于9月1日回岗并递交《员工请假单》,于 9月2日补办病假手续。我返岗后,于9月7日再次递交《员工请假单》,申请2020年9月8日至11日休病假4天,公司的管理人员签名同意。9月11日,病假期满后我未再回岗。

2020年10月11日,我收到该公司发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称我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公司录用标准。请问律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经常请假,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读者 罗女士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从本质上而言,双方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的民事权利及义务平等。

您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因您自身的身体健康状况不能满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不能提供用人单位对持续的、有效的劳动力付出的期待和要求。在试用期内的出勤表现和频繁的诊疗情况,反映出其不具备能够适应公司安排的正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的身体条件,不能满足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其能够提供持续的、有效的劳动力付出的期待和要求,该公司因而在试用期满后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

同时根据《劳动法》第25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之规定,该公司于试用期结束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亦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因您在试用期内频繁请假看病,不具备能够适应公司安排的日常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的身体条件,被证明不符合该公司录用条件的,该公司可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提示,身体健康状况及出勤率系是判断劳动者能否完成劳动义务的基本条件之一,劳动者经常病假缺勤会影响用人单位正常工作的开展,用人单位将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及出勤率作为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考查内容与要件亦属于合乎常理。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卢彦民 谷宇供稿)

标签: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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