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聚焦 >

男子谎称帮客户贷款,“刷脸”盗窃、诈骗被判刑

为了更加方便快捷,很多人在手机中设置了“刷脸”支付,只要掏出手机对准脸部进行人脸识别,就能轻松支付成功。虽然缩减了验证、支付的时间,可使用“刷脸”方式真的没有风险吗?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利用“刷脸”实施盗窃的案件,给公众以警示。

2020年5月19日中午,90后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祝某在一家超市店内,以在手机上帮客户李某某贷款为名,让李某某“刷脸”进入其支付宝花呗,从李某某支付宝花呗贷款人民币10000元,后通过扫二维码的方式转进自己的支付宝账户。6月7日,祝某主动将人民币10000元归还给李某某。

当日,祝某还在李某某手机上下载了某金融App,注册完善李某某的个人信息后,从某金融App上贷款人民币10000元,次日该贷款人民币10000元进入李某某的银行账户,李某某知道该贷款是从某金融App贷款后不愿贷款,祝某谎称该贷款系测试额度所用,其能通过公司后台当天结清贷款,将不会产生利息,李某某遂把人民币10000元交给祝某代还。祝某一直未偿还该笔贷款,直至2020年6月4日,李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祝某才将人民币10000元还给李某某,李某某对祝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万元,并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人民币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祝某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祝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网络支付平台正改变着社会公众的生活及消费方式,在享受网络支付带来便利的同时,广大市民也要提高警惕,保障个人通讯设备、账户信息及支付行为的私密安全。为防止电子账户、银行卡等被盗刷,切勿随意外借个人手机等通讯设备。

标签: 人脸识别

相关阅读